首页 | 公司简介 | 部门简介 | 申请须知 | 收费标准 | 专利法规 | 信息反馈
服务范围  
代理国内专利事务
专利文献检索
专利技术开发
国际专利代理
企业专利顾问
专利技术中介服务
 
专利法规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COPYRIGHT(C) 2012-2013 版权属西安西达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陕ICP备05007706号
电话:029-88766972 E-mail: xaxdzl@126.com   地址: 西安市高新四路丹枫国际C座801室   Service: www.it0.cn